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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七巡视组巡视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工作动员会召开

2025-04-05 08:03:39 来源:确确实实网 作者:荷泽市 点击:540次

在这个体系中,被视为权利保障书的宪法居于统帅地位。

[16]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文献选编》(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5年版,第901页。以下简述一下我国宪法修改方式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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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宪法修改后将1982年宪法原文、历次宪法修正案和根据宪法修正案修正的文本同时公布,与其说是放弃了修正案的方式,还不如说是修正案方式已经愈发不能适应我国宪法修改的实践,重新公布宪法全文实属必要。应该说,这也是关系到维护宪法尊严的问题。他指出,宪法是一个伟大而重要的作品,应当有一统的外观,清晰且明确。[22]这次宪法修改,继续沿用1988年和1993年的修正案方式,同时在出版的文本中按修正案把原文改过来。从这三个方面看,修正案方式的基本功能,并不是着眼于宪法的稳定,而是着眼于宪法原文的不变。

因为美国宪法第1条第9、10两款也是宪法原文中为数不多的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将修改案植入这两处,正符合内容相关性的原则。2018年修改宪法时还通过了一项《关于投票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有关事项的说明》共10条,详细规定了表决的具体方式。宪法上的文化可以定义为和国家具有特别关系的人的精神性创造活动的领域。

韩国宪法在制定时就已经特别强调婚姻的男女平等权是宪法婚姻秩序的基础,从而表达了不再容忍过去家长制的封建婚姻秩序的宪法决心,两性平等和个人的尊严在现行宪法中确立了关于婚姻和家庭制度的最高价值规范地位。特别是像中国一样拥有广阔的土地和很多少数民族的情形,在本国内对不同文化的尊重和关注是很重要的。实现文化给付的文化行政也应当和其他行政作用一样适用法治主义原则,国家对文化领域的干预要符合民主程序,应该在强化自律性文化形成的条件的范围内行使。另外在宪法第69条中规定总统的就任宣誓中包含对民族文化的兴隆做出努力的内容。

因此,试图统一化的国家的文化政策性命令或者试图决定学术或艺术的内容的指导或指示都是不被容许的。所以,国家可以对传统文化和民族文化的培育和发展提供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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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宪法前文和宪法第9条中所指的传统、传统文化是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的概念,所以应当考虑宪法的价值秩序、人的普遍价值、正义和人道主义精神等理解当前的涵义,关于家庭制度的传统、传统文化至少不得违背个人的尊严和两性的平等,传承下来的任何家庭制度如果违反宪法第36条第1款所要求的个人的尊严和两性平等,则无法根据宪法第9条主张其宪法正当性。尤其在中国这样的多民族国家,文化的自律性尤为重要,德国学者M·舍勒在评价国家对民主的文化自由的干预时指出:只有当国家给予各民族文化自由,而不是企图在其领土上居住的各民族铸成一个单调的所谓国家文化,只有这样,国家才能集多民族于一身,使自己超越民族感情,成为她们的合理的主人。[4](350) (二)文化国原理的基本要素 1.文化自律性的保障 文化国首先应该保障文化的自律性。另一类是在传统文化的继承、发展以及民族文化的兴隆等方面国家对文化的介入的部分,如第9条和第69条。

因此,对文化的保护、培育和传承问题是现代国家的重要课题。宪法是一个国家共同体的最高规范及根本规范,因此有必要考察宪法是如何认识和规定文化的。即,文化原本应该是共有的对象,却成了所有的对象,以多样性和独立性为本质的文化变成了评价一个国家的基准,从而引起了不必要的争论。当然,也有很多需要我们传承下去的好的传统文化和民族文化。

如上所述,教育、学术、艺术、宗教等属于传统的文化的范畴,不同的学者对文化范围的界定也会有些不同。(2)户主制和传统文化 宪法是国家社会的最高规范,即使家庭制度是历史性、社会性的产物,家庭制度也不能超越宪法,如果家庭法阻碍宪法理念的实现,导致宪法规范和现实相背离,那么,这种家庭法是需要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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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化平等的保障 所有公民都拥有文化享有权,但是根据个人的经济能力,在权利享有上可能会产生实质性差异。但是,文化的自我决定并不意味着国家和文化、社会是完全分离的,在现实文化领域中往往很难忽视国家对文化的支持和后援,所以尽管文化从本质上应该具有独立性,但是现代国家却存在过度行使其对于文化形成的影响力的风险。

国家应该努力让多元化的文化共存。与韩国这样的单一民族国家不同,考虑到东西部经济发展差距导致的文化差别、不同的少数民族、广阔的国土面积等中国的国情,在中国很有必要承认文化基本权利。(一)韩国宪法文本上有关文化的规定 韩国现行宪法中不存在关于文化国的直接明文规定,但是文化这一用语一共出现了五次。从规范学角度来看,文化属于宪法的规范对象,但是从事实学的观点出发的话,宪法本身就是一个时代的文化的一面。因此,有些文化活动能够在大众的瞩目中让人获取经济上的成功以及社会名誉,然而还有一些文化活动大众是漠不关心的,这些活动只是默默地存续着。进一步来说,社会整合是一个国家稳定发展的基础。

考虑到文化的自律性特征,国家对文化的培育和振兴不应通过干预的方式,而是要以支援的方式行使。这是因为,文化不仅仅具有个体属性,还具有社会属性。

[2](20)宪法上的文化可以定义为与国家存在特殊关系的人的精神性、创造性活动的领域,学术、艺术、教育、宗教等就属于典型的这种文化。[9] 【韩】李锺秀,文化基本权利和文化法制的现况和课题,公法研究,第43集第4号。

[10] 【韩】郑宗燮,宪法学原论,韩国首尔:博英社,2014年。与韩国这样的单一民族国家不同,考虑到东西部经济发展差距导致的文化差别、不同的少数民族、广阔的国土面积等中国的国情,在中国更有必要承认文化基本权利。

一、文化国原理的理解 (一)文化国的内涵 文化一词是一个涵义极其广泛、复杂而丰富的概念,不同的学科领域和不同的学者对文化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就使得对文化国的概念下定义变得更加困难。三、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中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伟大的中国文明与文化对世界各国也产生了远大的影响。[8] 【韩】张永洙,宪法学(第3版),韩国首尔:弘文社,2018年。对于少数民族而言,可能会有宗教、语言、人种等各方面的差异,因此在中国,保障他们的整体性的同时承认宪法上的文化基本权利,并通过各种法律和政策保障文化基本权利的必要性比韩国更加迫切。

符合宪法精神和宪法内容的文化是指符合人的尊严和价值保护、个人的自由与平等的保障以及宪法上主要基本权利的保障等宪法的基本精神的文化。[8](230-231)即,文化国的实现结构虽然与民主主义、法治主义、社会国家原理等相连接着,但同时又具有区别于它们的独立性。

这在和谐社会的建设和中国梦的实现上也会起到关键性作用。所谓文化基本权利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在已有宪法基本权利分类的基础上提出新的独立的基本权利分类体系并承认这种分类体系。

文化活动的自由也会因他人的基本权利及公共利益受到限制。也就是说,如果某种文化违背宪法的基本精神,即使是从传统上继承下来的或者是民族的重要的文化,这也只不过是需要废除的社会恶习或陋习而已。

并且国家的过度的干涉性、差别性文化给付会违反文化的差别禁止或中立性原则,从而违背文化国原理。另外,过度的文化给付可能会弱化文化的自律性,因此,文化给付也应当在最小范围内行使,国家的介入如果侵害了文化形成的自律性和中立性,这种介入很可能会成为违反比例原则的违法文化侵害行为。只是出于便利将宪法的各种规定中与文化有着深刻关联的基本权利规定分类为文化基本权利而已。韩国从1948年宪法开始接受了文化国原理,1980年现行宪法则更加强调了这种文化国理念。

如上所述,韩国宪法上所有关于文化的规定都被理解为文化宪法,国家通过文化宪法规定体现文化主义理念,文化国原理是以实现文化主义理念为目标的国家原理。摘要:  无论世界各国的体制如何,政治的整合以及社会的整合是形成和维持国家的主要手段,为了强化这种手段,各国都在强调文化国原理。

还需要国家对文化的培育和振兴。笔者认同这种问题意识。

韩国宪法中也有多处关于文化的规定,韩国的学者和宪法法院一致认为文化国原理是韩国宪法的基本原理。[3](82)也就是说,文化国的重要结构特征是对艺术和学术的自由、良心和宗教的自由、言论出版的自由等精神性自由,教育,观点及思想的多样性进行保障的自律性和多元主义。

作者:张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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